走出劳动合同争议新迷局

发布日期:[2014/7/3 14:55:04]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走出劳动合同争议新迷局

   

201371日,我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法修订实施近一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哪些新特点、新趋势、新类型?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哪些问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防范?…

企业转变用工理念刻不容缓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极不规范,用工状态的随意性和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往往令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用人单位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更有用人单位将自身发展建立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上。

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和收入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故即便合法权利被侵害,多数劳动者为保住“饭碗”,往往也是敢怒不敢言,不敢主张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对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防护、保障福利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处境,平衡劳资双方的地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等现象逐步得到遏制。

因此,用工单位一定要顺势而为,从用工理念上加以转变,通过合法用工、合理用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用工管理是企业发展保证

长期以来,低劳动成本绝对是一种优势,这成为很多企业发展的巨大助力。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两法”的实施,大大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客观上导致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及福利的成本增加、终止劳动关系的成本增加及违法成本的增加。客观而言,“两法”在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并未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在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双方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而不愿加大培训投资,这令用人单位无法获得自有、固定的人力资源。而劳动合同法在着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同时,也特别规定了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之下,劳动者应承担的服务期及违约金。因此,规范用工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保证,也是保护用工单位自身权益的依据,具有双赢效果。

努力缔造和谐用工的环境

合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促进并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全社会要努力缔造和谐用工的环境,用人单位要改变依赖低劳动成本的发展模式,实现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要合理设定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健康、健全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形成,促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互利。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文章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何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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