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除了少部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会采用按周、按日、按小时计算发放工资以外,大多数标准劳动关系下,企业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一个月。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工资支付周期并未有清晰的法定概念,因此结合实际操作的情况,工资发放存在两个周期概念:工资发放周期与工资计薪周期。并且,工资的发放周期与计薪周期往往还并不一致。
工资支付周期概念的模糊性,引发了两方面悬而未决的疑问。首先,当然就是“工资支付周期”所指为发薪周期还是计薪周期无法确定。因为支付可以理解为“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两个概念,应支付实质上就是计薪周期的概念,而实际支付则是发薪周期的概念。其次,停工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也无法确定。是从停工开始算一个周期、还是停工后的第一个完整支付周期,抑或是停工时所在的那个并不完整的支付周期,这也是莫衷一是。
当然,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去区分计薪周期或者发薪周期的,并且工资支付周期通常都是一个月,因此也就简化了部分难题。但是即便如此,还是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就以本文开篇的问题为例:A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员工下发停工停产通知。公司的计薪周期为每月25日至下月24日,发薪日为次月的15日,即3月15日发放1月25日-2月24日的工资。那么,根据不同的实操倾向,法律规定停工停产的第一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分别可以理解为是哪段时间呢?劳动者又可以获得哪一段时间的全薪呢?
1、1月25日-2月24日。劳动者获得2月10日-2月24日停工期间的全薪。
这种观点将支付周期理解为计薪周期,A公司按照非自然月计薪(自然月是指每个月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即停工停产之日所在的计薪周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2月10日宣布停工,该日期处于1月25日-2月24日的计薪周期,其属于停工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这种理解比较便利操作。首先,由于支付周期理解为计薪周期,停工期工资计算不会打破企业计薪的周期,比较便利薪酬计算;其次,由于计薪周期是固定的,因此企业在选择停工日期时,是可以从成本最优的角度选择在计薪周期的末尾开始停工,这样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停工拿全薪的时间就比较短而可控。当然,这也就引发了很多人对企业滥用这一规则的过度担心。
2、2月10日-3月9日。劳动者获得2月10日-3月9日停工期间的全薪。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自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完整工资支付周期,由于通常工资按月发放,因此实践中也就理解为停工之后的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A公司2月10日宣布停工,计薪周期为自然月,其停工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月10日-3月9日。
这种理解在实际计算上更为简便和直观,实际上也保证了劳动者在停工后依然可以获得一个月全薪的实际效果,类似于劳动者获得了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因此在实践中也多为裁判机关中所采纳,是为主流观点之一。
3、2月25日-3月24日。劳动者获得2月10日-3月24日停工期间的全薪。
这种观点最能体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2月25日-3月24日是停工后第一个完整的计薪周期,以此理解,劳动者必定获得多于一个月的全薪保障,最多可达近2个月的全薪保障。
4、1月16日-2月15日。劳动者在停工期间不能获得全薪。
这是一种非常少见的观点。这种观点将“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发放周期,也就是距离停工最近的一次发薪为全薪,之后即根据规定发放生活费或者降低后的工资。因此在A公司2月10日停工后,2月15日发放第一次薪资。当然,由于A公司的计薪周期是1月25日-2月24日,因此此次发全薪与停工无关;若以此观点理解,待到3月15日发薪时,劳动者就只能获得部分薪资和生活费了。
从这种理解来看,可以有一个清晰的结论,即劳动者在停工开始后就未能获得全薪待遇,似乎有悖立法本意。但是,假设A公司2月16日停工,以此种观点,则3月15日发放全薪,表明从2月16日至2月24日停工期间劳动者获得了全薪待遇。
以上种种观点,很难简单评判孰优孰劣,只是价值取向不同,选择自然也不同。
下图我们以时间轴做一更直观的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