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模糊笼统 缺乏明确约定
小王是某工贸公司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后来用人单位以小王工作业务能力差,无法达到公司要求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诉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小王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小王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公司要求”,但对于什么是“公司要求”则未能予以明确,且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的事由。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
律师提醒:
合同内容忌言简意赅
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拿印制好的格式化劳动合同进行填写的做法,而这一做法往往会使企业或劳动者陷入劳动争议的被动之地,尤其是劳动合同中填写关于劳资双方对于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如果填写内容不完整、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就极易引发纠纷,导致这类案件近年来高发。因此,劳资双方在签约伊始必须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防范风险的作用。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文章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何明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