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
人大二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41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大中小学春假、秋假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已多次对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工时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每周工作5天休2天,法定节假日也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此外,劳动者还依法享有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职工每年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依法统筹合理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正如您所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期坚持。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们积极指导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规章。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从我部开展的部分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休假比例逐年提高,从2012年的三成逐步提高至2018年的六成。但总体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或休假天数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仍不够,尚未形成浓厚的带薪休假社会氛围;职工休假带来岗位人员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动性;一些职工怕影响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职级晋升等不敢提、不愿休;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带薪休假成为社会共识;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包括与中小学寒暑假、春秋假、法定节假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相关目标的实现。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