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劳动合同争议新迷局3

发布日期:[2014/7/3 14:52:12]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接受专项培训 提前离职遇罚

 

阿辉入职某医疗机构后,接受单位的选派两次前往外地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及学历教育,双方为此两次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结束后阿辉至少要在单位工作服务满5年,否则除了应当偿还培训费之外还需支付培训费3倍的违约金。

阿辉在培训结束后服务未满5年即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请求判令阿辉返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4.5万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判令支持了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部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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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最好别跳槽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掌握一定工作技能后另谋高就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接受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的,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未遵守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使劳动者学到了本领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出离职就会使单位的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服务期所作的前述规定,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鼓励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也允许单位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注:文章来源于网络。文章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何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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