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已采取相应措施的企业仍需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0/3/9 17:56:41]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疫情期间,已采取相应措施的企业仍需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转自:法信

 

 

权威解答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裁判规则


1.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条件——上海友好冷焊厂与陈丽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号:(2019)沪01民终905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22


2.在没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企业裁减非企业富足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沈某诉某企业非法裁员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裁员必须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企业在裁员后又大量聘用工资低廉的临时工,是为减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滥用了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被裁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违约给被裁者造成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


3.用人单位在经济裁员的过程中解除与单位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留用条件未优于该劳动者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威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吴东林经济性裁员案(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要旨:在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的过程中,与单位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有在单位能够证明其余在职人员的留用条件优于该劳动者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不能证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87号至49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赵某与广州某冷机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其已向企业工会说明裁减人员情况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故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效。

案号:(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7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立法观点


1.只有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在“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手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较为严格的解释。

(摘自信春鹰、阚珂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49-151页。)


2.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为便于操作,建议将“全体职工”、“职工”修改为“职工代表”。考虑到经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职工代表反映的,也是职工意见,因此听取职工意见不需要修改。

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4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摘自信春鹰、阚珂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51-153页。)


3.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经济性裁员中裁减的人数不定,在裁减一部分劳动者时,就涉及裁减哪些劳动者的问题。有些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出于削减人员工资费用的目的外,有时还要达到一个对员工结构进行调整以增强经营能力的目的,因此建议裁减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经济性裁员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很多国家都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即经济性裁员中还要考虑社会因素,优先保护对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者。在德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先裁减年龄小的、工龄短的、家庭负担轻的、身无残疾的劳动者,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

(摘自信春鹰、阚珂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53-154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全力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实施主动推送服务,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大力推进落实。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5.《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扫二维码,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