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让裁员,企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2/17 18:25:48]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2020年的春节注定让人难忘。对世界而言,不是因为进入20时代;对民众而言,不是因为环境更好;对企业而言,不是因为钱更难赚;对法律人而言,不是因为《民法典》即将横空出世。这都是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如其来,让所有人的生活打乱了,居家被宅,被戏称毕业多年又放了一个寒假。但是时间长了,我们都想上班了。企业更是想提前复工。除了经济等原因,法律上,有关部门、业界大咖、媒体公号都在通过不同形式进行着“重磅发布”“权威解读”,告知所有企业家不能裁员,按期发工资! 究竟真相如何?企业有没有办法既守法又降成本?

一、真相如何

 

这一问题的最权威答案是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劳动关系通知》)。
该《劳动关系通知》第一条表述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该《劳动关系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由此可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企业应向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支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

 

②企业应当支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工作报酬。

 

③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四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④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⑤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总结起来就是,等待复工期间,企业应向规定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并不得解除与特定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怎么办

众所周知,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让裁员,还得发工资,特别是民营企业及其中的中小微企业怎么办?有没有既遵守法律规定,又降低成本的办法呢?
笔者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提出如下八条具体方案,供各位企业家、HR参考,并建议优选前六条:

(一)原则

企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劳动者兼顾企业和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与企业共度难关,赢取长远发展。

(二)具体措施

1.灵活办公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对非生产部门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协商休假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和休息日等,施行先休假或休息再补班等方式处理。对于已经复工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民营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本来就没有年休假,可能认为调剂使用带薪年休假仍然需要发工资。但是提前休了年休假将来正式开工后就可以不用再休,更重要的是还能避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3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3.调减或延期支付工资
企业可通过与职工民主协商方式调整薪酬。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支付基本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协商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山东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充分利用各类支持复工的政策,申请相应补贴
目前许多省市政府、部门都发布了支持复工的政策性文件,如2020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税收、融资等20条意见。企业可根据当地发布的有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申请稳岗补贴、培训补贴或者工会返还等。

5.申请缓缴、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
2020年2月1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公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或者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

6.组织培训
充分利用待工期和有关培训支持政策,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为复工积蓄力量。

7.中止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如果具备第二十六条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企业不用发工资,也就是平常说的“停薪留职”。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职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基于利益平衡,企业可停止发工资,但继续缴纳社保。
另外,据《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月10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这就符合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此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8.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通知》表述的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指向特定的四类职工,并非全部职工。山东省人社厅的转发意见也是“不得随意接触职工劳动合同”“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所以我们建议,符合复工条件已经复工的企业,对那些不愿复工的职工,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如符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采取调休等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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