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2/27 16:37:36]          来源:泰安劳动法律师网

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承建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某工程。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专用农民工工资名义申领工程款1900万余元,但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2019年1月31日,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2019年2月2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予以立案。经芜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5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芜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督促其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在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逮捕措施。经提起公诉,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引导侦查,及时锁定证据。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锁定证据,为督促被告人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打下证据基础,做到严惩与宽待相结合。

  2.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案时,发现陈某某对办案部门有一定抵触情绪,并表达了不满和疑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阐释相关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一是从法律认识角度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向其阐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告知其还清农民工工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以真诚态度取得被告人的信任。承办检察官以平和、坦诚的态度与其交流,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相关制度等,在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后,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护航民营经济,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不仅促使陈某某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还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促成其履行支付义务,在陈某某还清农民工工资后,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了逮捕措施,并主动联系发包方,使其继续承建原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促进“两法衔接”机制构建。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结后继续加强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沟通配合,要求及时通报,定期了解相关投诉处理情况,并就“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达成共识。芜湖县人社局拟向公安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提前将《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抄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顺利衔接。

2.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吴某注册并实际经营管理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7年起,吴某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郁某某、冯某某等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91.9万元。2019年5月9日、16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监察部门两次通知吴某前往该部门配合调查,吴某均未配合。2019年7月4日,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四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吴某在期限内仍未支付。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同年8月15日将吴某抓获,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沟通、说理,说服吴某支付了一半欠薪45万元,发现其经营中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考虑其需亲自联系收取账款,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取得谅解。11月29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1.及时提前介入,加强工作配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与嘉定区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该案查办中的争议和难点,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明确取证重点。

  2.用好不捕措施,助力追讨欠薪挽回损失。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吴某家属,阐明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积极促成吴某履行支付欠薪的义务。在审查逮捕阶段,吴某通过亲属向员工支付了45万元即一半欠薪,并向员工承诺支付剩余报酬的期限。为了便于吴某收回应收的欠款,检察机关没有“一捕了之”,而是未予羁押让其能够追回欠款,同时督促吴某落实还款计划,同步告知被害人追讨工作进展。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如约支付剩余欠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支付欠薪义务可获从宽处理的政策,促使吴某积极还款。在吴某全部履行支付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结合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情形,依法从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王某、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王某、陈某商议共同接手经营甘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王某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股东。同年6月21日因无力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费用歇业,共拖欠任某某等42名员工3个月工资27万余元。同年8月3日,42名员工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受理后,多次向王、陈二人电话、短信告知,始终无法取得联系,遂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王某、陈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该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甘肃省检察院挂牌督办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情况,建议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追回拖欠工资27万余元,并全部发放到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王、陈二人认罪态度好,拖欠工资发放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劳资双方达成谅解,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9年12月13日对王某、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督促案件线索移交,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派员核实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公司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向企业发出限期支付薪酬令,同时监督公安机立案侦查,并派员提前介入,围绕欠薪追缴工作引导侦查。最终,王、陈二人及时到案,主动全额退还所欠工资,避免了多个家庭因欠薪问题返贫致贫。

  2.慎用逮捕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王某、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两人名下还有其他公司,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在督促企业及时支付欠薪的同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审慎采取逮捕措施,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将王某强制措施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了因办案导致企业“关门”现象的发生,既维护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双赢多赢。

  3.综合评估“三个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案涉及的42名员工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处理不及时有可能导致劳企矛盾上升。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将涉案人员“一捕了之”或“一诉了之”,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交线索、立案侦查,加大力度追缴欠薪。在王某、陈某及时支付欠薪、取得42名员工书面谅解后,综合考量本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4.黄某、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谭某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并任命黄某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2015年,该公司拖欠陈某某、何某某两个施工队工人全年工资134万余元,经河南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该案报新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两人于2018年10月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黄某、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于是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新蔡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到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鉴于犯罪嫌疑人谭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不起诉,不轻易动用刑罚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5.蒲某、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蒲某、唐某通过工程转包方式承揽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工程。到2018年11月份,二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125人工资共314万余元。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7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十日之内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蒲某、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2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唐某、蒲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3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动对二人释法说理,讲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打开了二人心结。后检察机关对唐某、蒲某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9月9日,蒲某、唐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取得农民工谅解。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单处二人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1.善用释法说理,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来到检察机关,情绪非常激动。办案人耐心接待被害人并稳定被害人情绪,没有对该案“一诉了之”。随后找到两名犯罪嫌疑人了解原由,当得知是因为上线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办案人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上线拖欠其工程款和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问题,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打开蒲某、唐某心结,促成问题解决。

  2.宽严相济,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从追缴欠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二人感受到了司法关怀,表示以后要诚信经营。

6.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重庆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分别中标某工程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租赁项目。2017年至2018年,孙某某先后将部分工程发包、转包给他人。截至2018年6月底,孙某某、刘某某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102人工资共计291万余元,该工程全面停工。2018年8月至9月,四川省马边县人社局分别向上述三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孙某某、刘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孙、刘二人仍未按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1月,马边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退回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与被告人孙某某沟通,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促使孙某某及刘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陆续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291万余元,稳定了农民工情绪,中标工程得以恢复施工。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8日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缓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曾在马边县造成较大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和脱贫攻坚工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矛盾化解。一是与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案情,为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二是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积极沟通,充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促使二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及后果,在一个月内将拖欠的工人工资结清。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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